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原告李**被告谷**、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张**、张**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