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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曹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彩,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11年9月18日,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当时未约定还款时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不予偿还借款及利息。无奈,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其同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曹尽中辩称:原告所诉的3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借过款,原告也从来没有向被告要过钱和利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公公和儿媳关系,被告的儿子叫曹*,在曹*和原告李*举行婚礼的时间,曹*的前妻张**到婚礼上闹事,在当时出现张**在婚礼上闹事这一情况之后,原告的父亲李**及原告李*认为曹*与前妻藕断丝连,为了要求曹*保证不再与其前妻有任何联系,原告的父亲要求被告为原告李*打下了30万元的借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和被告曹尽中的儿子曹**夫妻关系。2011年9月13日(农历2011年8月16日)原告李*和被告儿子曹*举行结婚仪式时,曹*的前妻到婚礼现场“闹事”。2011年9月18日,被告曹尽中给其儿媳妇李*(又名李*真)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真现金叁拾万元正,小写30.00万,曹尽中,2011年9月18号。”

庭审中,被告曹**提供了一份其与原告父亲李**的手机通话录音光盘。该录音内容详细说明了原告李*父亲为了控制被告曹**的儿子曹*不再与其前妻藕断丝连,为了将来李*能有个栖身之地,让被告出钱给李*买房,曹**表示为了筹钱买房把养的猪都卖了有点可惜,等等能卖更多的钱。原告父亲提出房子不买也可以,让被告曹**给原告李*打个借条,借款的数额是“打一所房子”,即“三十来万块钱”。并且借条不限还款日期,房子什么时候弄好了,把条抽了。对于上述通话录音光盘,原告李*认为:“我听着录音有点像我爸的声音,但是我爸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李*两次讲述借给被告曹**钱的经过。第一次讲述的借钱经过:2010年10月份原告李*和被告曹**儿子曹**人介绍认识,刚认识两个多月,曹*提出借钱,通过曹*借给曹**3万元;2011年4月份借给曹**5万元;2011年5月份借给曹**8万元;2011年7月份借给曹**4万元;2011年8月初借给曹**10万元。第二次讲述的借钱经过:“第一次借钱的时候,我让曹*打了个借条。2011年3月份给了5万元,是在规划路他家里;2011年5月份也是在规划路家里给的,给了7万元;2011年7月份在赤里岗家里给的,给了4万元;2011年8月份在规划路家里给的,给了10万元。”李*称曹**借的所有的钱都是她从其父亲那里拿的,每次都是现金,但不清楚这些钱是从银行取的还是从家里拿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书证、视听资料及当庭陈述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和被告曹尽中的儿子曹**夫妻关系,2011年9月18日,被告曹尽中给其儿媳妇李*出具了一份30万元的借条,被告曹尽中对出具借条的事实认可,本院对该借条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虽然被告认可向其儿媳妇出具过借条,但称原告所诉的30万元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借过款。因其儿子曹*和原告李*举行婚礼时,曹*的前妻到婚礼上闹事,出现这一情况之后,原告的父亲李**及原告李*认为曹*与前妻藕断丝连,为了要求曹*保证不再与其前妻有任何联系,原告的父亲要求被告为原告李*打下了30万元的借条。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8日,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在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李*本人当庭两次讲述借给被告曹尽中钱的经过。但两次所讲的借钱经过不同:第一次称“2011年4月份借给曹尽中5万元;2011年5月份借给曹尽中8万元”;第二次称:“2011年3月份给了5万元,是在规划路他家里;2011年5月份也是在规划路家里给的,给了7万元”。原告李*起诉称是2011年9月18日,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现金30万元,二次开庭时两次讲述借钱经过,虽然讲的都是分次借的,但两次讲的借钱时间、数额不相同。对于钱的来源,虽然原告李*称曹尽中借的所有的钱都是她从其父亲那里拿的,每次都是现金,但说不清楚这些钱到底是从银行取的还是从家里拿的。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原告李*应当就其已向被告曹尽中支付30万元款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综上,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有借条,但原告李*每次所陈述借钱经过均不相同,又不能详细说明所涉款项的来源,结合原被告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及被告儿子曹*和原告李*举行婚礼时(2011年9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9月18日被告出具借条)曹*前妻到婚礼上闹事这一特殊情况,本院对被告曹尽中给原告李*出具的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

庭审中,被告曹**提供的其与原告父亲李**的手机通话录音光盘,虽然原告李真不予认可,但该录音光盘的内容详细说明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背景、原因以及借条上载明款项的数额(30万元),与原被告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2011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原告李*并没有向被告曹尽中支付该借条上载明的30万元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被告曹尽中向原告李*出具的借条没有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万元借款及其同期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尽中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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