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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及其代理人李凤彩、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2年秋季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4月10日生育一子。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务琐事打骂原告,致使原告的癫痫病发作,之后被告嫌弃原告,不让原告回家,无奈原告只有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已分居数年,早已无夫妻感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告在家经常打骂家里人,包括老人,住娘家不回来,也不管孩子和家庭,我同意离婚,家里因为给母亲看病没有任何积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秋季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4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有癫痫病史,因争吵原告病情复发,2008年夏季,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互不来往,互不联系,男孩一直由其父亲照看,遂引起本诉。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家里有房子,及存款十多万元要求分割,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家里有两间房是父亲盖的,自己挣得钱都给母亲看病用了,还借了好多钱,欠款由其自己偿还。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身份证、调查笔录在案佐证,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负责,共同处理好矛盾,避免家庭不和,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文某某因身体有病长期在娘家居住,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提出有家庭存款及房屋,要求依法分割,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其所诉不予支持,婚生子李*乙一直由被告照看,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婚生子李*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其有完全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文某某有探视儿子的权利。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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