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樊**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樊**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樊**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城信用社(账号:12509092800000712)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法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樊**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城信用社(账号:12509092800000712)的存款在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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