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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某某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范某某、贾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范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2991112501663046)的存款在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贾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汤分社的存款在7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范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在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贾某某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汤分社的存款在7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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