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阳陈**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阳市艾和**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阳仲**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敏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双赢保健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爱新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南阳百**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阳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阳**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