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阳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