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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阳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敏诉被告南阳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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