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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永娟与冯**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职永娟因与被申请人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郑*一终字第2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职永娟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裁定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没有如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构成违约,按调解书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对涉案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该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冯**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已经生效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东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处理,现申请人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产,属于重复诉讼,无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职永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职永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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