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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爱新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爱新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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