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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岳洋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岳洋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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