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岳洋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