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17号和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103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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