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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郭*、冯*因与被上诉人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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