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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