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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车修配厂、焦作市**)有限公司与焦作通**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车修配厂、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通**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通**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河南**车修配厂立即归还焦作通**限公司借款30.2万元及利息;2、焦作市**)有限公司在其担保的17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河南**车修配厂、焦作市**)有限公司承担。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6月14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河南**车修配厂、焦作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车修配厂的委托代理人肖*、李**,焦作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谢**,焦作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河南**车修配厂二审提交的武陟**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证明,以及武陟县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武企权改(2008)5号),可以证明河南**车修配厂自2008年6月5日起至今处于清算改制过程中并成立了改制清算组。本案诉讼发生在河南**车修配厂改制清算期间,应由改制清算组代表其进行诉讼。同时,根据焦作通**限公司原审提交的相关文件等证据材料,武陟**总公司(即本案所涉17万借款的保证人)拟并入焦作**总公司(即现在的焦作市**)有限公司),但焦作市**)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焦作市交通运输局予以核实的《关于武陟**总公司改制的情况说明》载明,原武陟**总公司所有的人、财、物及相应权利义务均由焦作交**有限公司全部接收,其债权债务也由焦作交**有限公司承继。焦作市**)有限公司是否接收武陟**总公司的资产并承继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原审法院未予查清。综合以上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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