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台前县交通运输局(即原审被告台前县路政管理大队)因与被上诉人马**、王**、原审被告台前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台前县后方乡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台前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前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台前县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台前**输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