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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