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冯**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与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45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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