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阴海雁、原审第三人周**、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牛祥义,被上诉人阴海雁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原审第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