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门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