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菏泽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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