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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濮阳**有限公司、张**、国元农**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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