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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郝*等与金*、肖*中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肖*中因与被上诉人赵**、郝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肖*中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宋**,被上诉人赵**、郝蕴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秦**、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7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0元,由上诉人金*、肖**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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