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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万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万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蒋**,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万**司向黄**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借款人万**司于2014年7月23日收到出借人黄**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万**司向黄**借款30万元,有万**司出具的收据为证,予以支持。关于黄**要求万**司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万**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欠款300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万**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万**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万**司没有收到该笔借款,黄**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向万**司交付了借款。其次,黄**出示的收据内容万**司不认可,万**司从未向黄**出具过任何收据,且收据内容也非万**司所写。万**司与河南鑫**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河南鑫**有限公司要求万**司向其提供过很多空白收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黄**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答辩称,万**司一审对其借款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司向黄**借款30万元,并出具收据,由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在该收据的收款人(借款人)处签字,并加盖万**司印章,因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万**司作为借款人应向出借人黄**承担还款责任。万**司对该收据予以认可,但辩称是向案外人河南鑫**有限公司借款时出具的空白收据。对此辩称理由黄**不予认可,且万**司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本院不予认定。黄**称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万**司辩称没有交付,但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信。万**司如与河南鑫**有限公司有经济往来,可另行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原判。万**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河**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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