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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英桃与刘新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苏英桃与被上诉人刘新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刘**、苏英桃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45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故本案刘**、苏英桃与刘新建因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应由相关人民政府处理,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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