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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弋**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2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弋**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被上诉人郑州昇**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宗周、吴**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弋栓林*有线电视、天然气、暖气初装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并包含着购房价款中,郑州昇**限公司再次收取明显违法为由,要求郑州昇**限公司返还上述费用,但有线电视、天然气、暖气初装费否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解释确认,且开发商应当何时停止在房价外收取涉案费用、如何确定该项费用的征收对象等问题受行政机关管理性规范的制约和调整,故弋栓林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弋栓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1元,退还弋栓林。

上诉人诉称

弋**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郑州昇**限公司不返还不当得利,意在逃脱法律责任。请求: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241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昇**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的争议核心问题就是天然气费用等是否应当退还,开发商应当收取多少,什么时候收取,行政机关对于该项费用是否已经收取,都应由行政机关确认,在行政机关没有做出明确的结果前,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弋**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开发商是否应当收取天然气、暖气等基建安装费受行政机关管理性规范的制约和调整,而不受双方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约束。弋栓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弋栓林的起诉并无不当。郑州昇**限公司收取的上述费用是否违法,待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后,弋栓林*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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