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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安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安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安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安阳市北关区107国道豫北纺织工业园,本案不应由安阳**民法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安阳市北关区107国道豫北纺织工业园,且该公司住所地至今未进行过变更登记,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安阳市玄鸟南500米路东,且原告委托事项履行地在界首市,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安**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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