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诉河南**集团、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大河**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河南**集团、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大河**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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