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