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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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