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4)管*二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4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