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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17元,减半收取365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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