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17元,减半收取365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原告王**、张*、张*、徐**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人民**司夏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鑫**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领**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人民**司夏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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