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为1660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共计1709.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