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为910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共计95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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