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郑州永**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永**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并以赵**、杨*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院2号楼12层1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证字第100106××××-1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郑州永**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
二、查封赵**、杨*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院2号楼12层1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证字第100106××××-1号)。
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赵**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