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赵**、靳**;被上诉人新郑市梨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