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为625.5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共计6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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