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清华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清华诉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清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清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9元,减半收取为5384.5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共计5434元,由原告苗清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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