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九公司诉被告河南机电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林州**九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机电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九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王**、王**等与师东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王**、中国太平**南省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舒大军诉被告张**、佳**司、安**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马店公司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审民事判决书
姬来红强制猥亵妇女刑事裁定书
赵**与赵**、郑州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新郑市**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郑州**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郑州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