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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州**九公司诉被告河南机电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九公司诉被告河南机电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林州**九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机电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九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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