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王**、中国太平**南省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上诉人河南鹏劳人**马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申*趁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诉被告郭大锋、驻马店**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等与师东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舒大军诉被告张**、佳**司、安**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马店公司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州**九公司诉被告河南机电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