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王**、中国太平**南省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王**、中国太平**南省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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