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菊诉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共计2199.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王*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献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凤雨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