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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台山旅行社)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康*旅行社于2014年10月17日向郑州市**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台山旅行社赔偿康*旅行社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10月18日8个架次航班损失848343元。郑州市**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管*二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云台山旅行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台山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赵**、郑**,康*旅行社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二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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