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风神**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风神**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风神**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以及反诉原告山**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风神**限公司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风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临沃重
机**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风神**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52977元,减半收取26489元,由原告风**限公司承担;反诉费6068元,由反诉原告山东**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