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风**限公司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8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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