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卫生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上**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赵**、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