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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责任公司与焦**生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卫生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上**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赵**、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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