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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顺合与河南**有限公司、中建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顺合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司)、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5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立**司、中**三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合同价款19748213.99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立**司、中**三公司向常顺合支付赔偿金450万元;3、立**司、中**三公司向常顺合支付强制退场损失1010975.4元;4、立**司、中**三公司退还常顺合85万元保证金;5、立**司、中**三公司返还社会保障费2599786元(以鉴定数额为准);6、立**司、中**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2)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常顺合、立**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顺合的委托代理人秦超贤,立**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建钢、张**,中**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常顺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45元,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45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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