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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郑州**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提审后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郑**终字第7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2)金**初字第53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梅剑,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超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出租车车身形象宣传广告,发布数量为500辆。发布期限自2006年12月10日到2007年3月10日(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发布计时日期自上画之日起开始计算三个月)。广告发布费合计共250000元(含制作、审批、维护维修费),广告发布后支付。广告设计制作要求:原告应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创意设计,设计完成后向被告提供设计样稿;设计样稿及喷绘样稿经被告签字确认后,原告开始制作发布。被告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应履行如约支付广告费的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后一周内,原告应向被告提交广告监察照片光盘及验收报告。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应按被告认可或提供的广告画面及时发布广告;原告有权审查被告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和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作出修改,在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作出修改前,原告有权拒绝发布;原告负责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审批或登记手续,如因被告延迟提供该资料使原告无法及时办理,从而延误广告发布期,原告不构成违约;如本合同约定发布内容全部为原告设计提供,原告保证该设计为自主完成,无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广告验收:广告发布完成后原告应书面通知被告及时验收,验收后被告应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如被告收到原告的验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或原告发出验收通知之日起3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签署验收文件,视为被告验收合格。违约责任:如被告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10日后仍未向原告付款,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总金额10%的违约金,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原告发布的广告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被告支付违约部分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原告提供2006年12月20日《户外广告发布验收报告单》,该报告单显示:“时间2006年12月20日,编号14;客户单位润天行房地**有限公司,负责人顾*,地址金*国贸610室,电话63355890;广告发布单位原告,负责人周**,地址处空白,电话65760058;验收意见:可以同意照此样发布2007.12.18;发布起止时间处空白;实景照片处粘贴两张两辆出租车车身广告(卡**6万狂赚50万卡**帮您赚钱做世界级卖场房东),内容为原告发布;验收人处空白。原告称该报告单为2006年12月20日原告发布广告后,找被告验收,而被告让原告找润天**司,润天**司于2007年12月18日验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证据没有任何被告工作人员的确认,验收单无法证明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原告未提供被告委托润天**司验收的证据,也未提供向被告提交设计、喷绘的样稿及广告监察照片及验收报告。

另查明,2006年12月15日,被告与润天**司签订《河南郑州市宏达国际车业广场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由被告委托润天**司销售河南郑州市宏达国际车业广场项目商业用房。其中约定:被告负责本项目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等等及软性文章的制作(不包含相关设计内容)及发布费用;润天**司负责项目广告形象定位及项目VI系统设计,并在项目宣传推广过程中的平面设计(户外广告、报纸广告、DM、车体广告等)、现场包装设计、销售物料设计等工作,并在宣传推广物料制作过程中辅助发展商进行制作监控及制作效果;广告费的使用为由润天**司根据销售推广需要掌握使用,被告负责对润天行提交的广告计划进行审定,包括平面设计稿件的审定,并及时支付相关广告费用;广告计划经被告确认后,及时支付相关广告费用,广告费由润天**司根据销售推广需要合理使用。被告认为该合同是被告与润天**司签订,与本案无任何关系,该合同也没有任何内容显示被告对润天**司有对广告发布合同的任何授权,且该合同约定的履行结束的时间是2007年6月30日,原告提供的《户外广告发布验收报告单》润天**司验收时间是2007年12月18日,润天**司的签收对被告不发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在广告设计完成后应向被告提供设计、喷绘样稿并经被告签字确认后开始制作发布,在广告发布后应书面通知被告及时验收,并在约定的广告发布后一周内向被告提交广告监察照片光盘及验收报告。原告诉称其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如约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及违约金的请求,证据不力,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南**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河南**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一、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2006年12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后,上诉人便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上诉人进行了出租车广告的发布,同时制作了户外广告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已实际载明了广告发布时的实际情况及效果。二、被上诉人始终不愿进行发布确认。上诉人进行广告上车后,便第**公司员工要求被上诉人进行广告确认,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推诿,反而让上诉人找郑州润天**有限公司代为确认,由润天行公司进行了广告发布确认。三、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润天性公司有权进行广告发布确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辩称:1、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广告得到了发布,由于合同没有履行,不存在确认的问题。2、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委托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润天行公司能够代表被上诉人,对该合同所约定的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确认,而且上诉人所提供的验收报告单证据本身就存在诸多矛盾,至于销售代理合同的复印件从何而来,被上诉人不得而知,而且与本案无关。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6年12月6日,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上诉人称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现上诉人仅提供2006年12月20日《户外广告发布验收报告单》,该报告单没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确认,且“可以同意照此样发布2007.12.18”的验收意见内容本身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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