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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单某某于2012年农历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8月2日有了女儿单*,2013年4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经常发生争执,长此以往,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多方调解无效,现在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单怡梦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诉讼费由我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单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首先我和原告的感情基础很好,双方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我希望和原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今后我也一定会尽自己努力维护好双方的夫妻感情,照顾好家庭,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某和被告单某某于2012年农历七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二月初四举行结婚仪式,同年4月1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9月6日生育女儿单*,现在随被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告孟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单某某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生气争吵是在所难免的;另外,原告诉称因被告有外遇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对此,被告表示自己并没有外遇,而且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好,希望原告再给他一个机会,以后会努力维护好夫妻之间的感情。综上可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因此,为维护原、被告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如初的机会,对原告孟某某要求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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