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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3年7月31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山**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山民二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张**不服,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刘**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发生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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