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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河南**限公司、焦煤**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小劳诉被告河南**限公司、焦煤**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焦小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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