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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王**、王**与被上诉人李**、李**继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王**与被上诉人李**、李**继承纠纷一案,王**、王**、王**于2008年12月4日向山**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对李**在岗庄村东区111号产进行继承,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分割。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山**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王**、王**、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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